「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公平正义!|林毓伦牧师
113.05.05主日信息摘录
经文:利未记24:15-22;马太福音5:38-48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最早是出自出埃及记21章的典章,教导以色列百姓的生活伦理规范原则;在利未记19:36的教导,都足以见到神是公义的神,要他的百姓以公义正直待人处事。那么,在神的律法里,公平正义是什么?怎样才算是合神心意的公平正义?到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意思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思想。
一、旧约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真实意义
在利未记24:16说明不分种族、本地人或寄居者,都要遵守神的命令,而且亵渎神的都要治死,因为神早已向他的百姓启示他的命令了,因此只要是在以色列群体中生活的人,都要遵守神的命令。并且17-21节神说明了在这个群体中,遇见彼此利益损害与相处上的亏负时应当如何行,且强调神的律法作为以色列民以及寄居在他们中间之人的基础与规范,人都必须遵守。在利未记19:15也提到「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著公义审判你的邻舍。」在律法面前,无论阶级、贫富都必须一视同仁;不仅是有人因为拥有权势而压迫低阶、贫穷者,更提醒我们在审判时切莫偏袒穷人或是有仇富心态,而是要按著公义审判,持守神所赐的智慧与正直。
富有的人有可能会以钱规避刑罚,所以必须订定公平的刑罚标准。因为在古汉摩拉比法典中就提及,如果在阶级不对等的状态下,富有的加害人可以用钱财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只有同阶级的人,才可以用对等的方式「报复」伤害你的人。因此在神的律法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一种对受害者公义的保障,或是让加害人受到应受的惩罚,这是一种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的彰显。但有趣的是,利未记19:18神也告诉他的百姓,不可挟怨报复,反倒要爱人如己。神真正要的不是让我们藉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命令报复,而是让这条法成为一个保护与保障,保障受害者能够得到公义,不被剥削或是公义不彰。
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时,订定这样的标准是因为当时常有「过度报复的情况」。若富有的加害人以钱财了事,民众得不到心中渴求的公义,也常会聚众滋事,以私刑的方式来处置,寻求他们内心的公义。但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律法,另一个面向是说明神不要人以报复、私刑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因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其实是成为一种让法官衡量的「比例原则与判罚标准」。不会对加害者判罚过轻,让受害者觉得不公;也不会过度判罚使加害者所受的刑罚过於当受的,导致加害者的权益受损。既彰显受害者对公义的渴求,也保护加害者免於过重的刑罚或私刑,能公义的被审断,甚至还有可以改正、悔改的机会。
二、两约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误用演变
这一段本来是民事诉讼的标准,却在律法被设立以后,被引用来支持报复的正当性。面对到彼此伤害的事件时,常常是用凶狠的手段,以及无限上纲的索求自己想要的利益,甚至觉得判罚太轻便是对自己不公,失去了比例原则。在许多历史事件或现今的政治冲突、我们都不难看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相互挞罚、报复的合理依据,这其实让人心痛。
在耶稣时代,犹太人被罗马人统治之下、备受压迫,犹太人当然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不仅如此,从犹太人的整个历史,我们会发现他们是长期受迫害的民族,从旧约犹太民族被巴比伦帝国所灭、被掳之后,就一直受到错误的苦待;后来又在罗马政权底下受压制,甚至当基督信仰得势后,犹太人又受到新教徒的压迫(因为他们钉死耶稣),到最后甚至在世界大战时被种族肃清、关到集中营…。所以,他们所受的伤没有得到公平正义的安慰与审判,以至於他们经常是愁苦的,甚至对於「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条律法的遵守已经扭曲到报复心态是强烈的。
但我们必须扪心自问:陷入受害者情结,真能透过已扭曲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得到满足与安慰、恢复吗?难道按照罚则真的能让受害者或家属完全地得到安慰?或补偿受害者所失去的?相对地,当受害者深陷於受害者情结中无限上纲「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对加害者的家属,是否也某种程度的成为了受害者?
台湾近年的司法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曾经提到一个观念,就是修复式正义(或称恢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伸张正义的方法,方式是组织受害者和加害者(罪犯)甚至加害者家属之间的会面。目标是为了让他们分享对发生的事情的经验,讨论谁受到了犯罪造成的伤害以及如何受到伤害,并就犯罪者可以做些什么来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达成共识。促使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了解他们造成的伤害,有机会自我救赎。对於受害者来说,其目标是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减少焦虑和无力感,真正得释放。
神的律法是让人看见人的价值。人常常以人的所有来判断人的价值,但神看人的价值不是按著他的所有,而是他的所是―每个人都是神所创造有价值的人。而神的典章,其目的不是叫人看见规范与刑罚而已,而是要人看到人犯罪在神面前一定会受亏损。律法的功用,第一层是叫人享受在神的恩典(神是我们的神,与我们同在的),第二层是叫人过一个神所喜悦的生活(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第三层则是叫人晓得犯罪的可怕,因为会失去神的恩典与同在,不讨神喜悦又要得到刑罚。
三、新约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耶稣诠释
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是点出在当时已经将神最初的教导扭曲,变成一种报复心态或动用私刑的态度,其中也包含对罗马政府的仇视。因此耶稣重新诠释这样的教导与伦理性的原则。在马太福音五章39节的经文中「用手背打人」在当时是极大的侮辱,掌掴人者可能要赔巨款。当时的罗马军人可能用这种方式贬低被征服的犹太人,但耶稣要求门徒要连左脸也让出来。40节「外衣」通常比「里衣」昂贵,且律法规定不可以把他人抵押的外衣留置过夜,因为外衣通常当作睡觉盖的棉被。41节是指当时罗马政府规定人民必须为政府做种种义务工作,包括军人可以强迫徵召民众运送包裹或货物。不过当时法律规定兵丁只能要求平民代拿货物走一里路。耶稣却要求门徒超过所求而走两里路。42节中耶稣要求我们不要拒绝有需要的人。整体来说,耶稣是在诠释天国伦理的真义:真正跟随基督的门徒,是不报复,肯吃亏;不要因为怕自己损失。这对深陷於罗马政府统治,有国仇家恨的犹太人来说,又是何其困难?
你们听见有话说(拉比教导):「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这是引自利未记19:18,34。原文并无「恨你的仇敌」,这是文士们自己加上去的。耶稣就拿掉这后面外加的一句,把该律法的真正精神表明出来。其实神并没有要人埋怨或恨仇敌(利未记19:18「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这是拉比的错误教导,耶稣指出其错谬。
在马太福音五章44-45节中,神没有分别他喜爱的好人与厌恶的坏人,还是把日常所需给恶人与义人。所以他的儿女应该也要爱自己喜欢的人与自己厌恶的人。46-48节提到神的要求更高,神要我们在爱人如己、爱仇敌的事上成熟、像天父一样完全。基督徒在公义的主面前站立不住,却蒙基督耶稣白白的恩典与慈爱蒙赦免,因此不是说司法应该偏袒恶人,而是说明天国的子民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损失,而不采取个人性的报复。公正的司法与上帝公义的要求仍是不可少的,在公众的事上我们的确要追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公平正义性,使受害者与加害者都能够在正确的对待与审判下有公义;但我们也当倚靠主「放弃个人追求抱负的心态,甚至宁可吃亏」。
莎士比亚的四大喜剧之一《威尼斯商人》,故事是在说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Antonio),为帮助好友巴萨尼奥(Bassanio)娶得朝思暮想波西亚(Portia),而与仇家——放高利贷的犹太人夏洛克(Shylock)借钱。答应若无法还钱,就割下自己的一磅肉抵债。不料,安东尼奥的商船在海上遇险,无法如期还款,因此被夏洛克告上了法庭。夏洛克因为一再遭对方侮辱歧视(犹太人与新教徒之争,也讽刺基督徒的社会不公义),并且生意遭抢(因为基督徒放债不取利),因此他怀著深仇大恨拒绝和解,坚决按照借据条款,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在最后的『法庭诉讼』一幕中,波西亚装扮成法学博士代替公爵审判,在庭审开始前,波西亚曾劝夏洛克说:「慈悲不是出於勉强,它像甘霖从天而降,它是双重的祝福:祝福施予的人,也祝福获得的人。它的权能至高无上,比皇冠更足以显出一个帝王的高贵。犹太人,虽然你要求的是公道,但是请你想一想:如果真的讲求公道,我们当中没有一个人能在死后得到救赎。不过,如果你坚持,那么威尼斯法庭一定要把那商人定罪。」然而夏洛克却坚决要执行契约。就在他上前要拿刀在安东尼奥胸口割下一块肉之时,波西亚向夏洛克指出,借据上只说他可取一磅肉,没说他能拿安东尼奥的一滴血。夏洛克无法只割安东尼奥的肉而不令他流血;然而因为他坚决要执行契约,最终反害自己的财产全数充公,黯然离开。全剧充斥著对公义的讨论,甚至结局看似喜剧,却是讽刺著基督徒社会也对犹太人不公义。那么试问公义何在?公义到底是什么?公义是否应当以慈爱、恩典与怜悯调和?
箴言8:16-21可以给我们一些提醒,在凡事上先有一颗愿意寻求公义之主的心,因为公义也唯独在他那里,我们是否愿意先寻求他,而非自己的感受、权益、受害,在绝对的真理原则中,找到不同事件中相对性、最大化的公平正义、慈爱怜悯,让出自己的权利,就像基督在十架上仍为讥诮他的人祷告求饶恕与赦免一样。
神眼中的公平正义是什么?神的意思应当是按著公义审判,不分种族、贫富、贵贱,并且是一种两面性的保护。一个基督的跟随者,对於公众的事物,我们是否追求神的公义与公正、公平原则?我们必须先看中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不是按他所有的,而是按他所是的―他是神的创造而有价值,以至於在敬畏神、不愿意彼此亏负当中追求对事物、事件上有神的公义、公平与公正,也要勇於为不义的事件发声。但界线却是承认我们不是公义的神,必须谦卑地寻求神的智慧,以敬畏神的态度施行公义,并且以慈爱与怜悯调和。
但对於一个不配却蒙恩的基督徒而言,面对一个伤害、亏负的事件发生,基督徒的我们也许更该深深的思想与明辨:作为加害者的,该如何悔罪、改变、补偿与面对责罚?作为审判者或第三者的又该如何将公义彰显,以怜悯调和?作为被害者的,该向谁求公义?又该如何面对神、面对加害者?神又要我们在公义与慈爱、怜悯、恩典中如何平衡?如何效法基督,向天父一样完全?我们必须承认也意识到,我们是不配的、蒙恩的罪人,虽然在公众与他者的事上仍追求公义,但我们是否也能看见神在我们身上的怜悯与恩典,以至於我们愿意将恩典也向他人分享,甚至当事情临到我们时愿意遵行基督徒的天国伦理―宁可不报复,受亏损,甚至是爱仇敌,为逼迫我们的祷告,并且在爱人如己的事上像我们的天父一样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