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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公平正義!|林毓倫牧師

113.05.05主日信息摘錄
經文:利未記24:15-22;馬太福音5: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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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最早是出自出埃及記21章的典章,教導以色列百姓的生活倫理規範原則;在利未記19:36的教導,都足以見到神是公義的神,要祂的百姓以公義正直待人處事。那麼,在神的律法裡,公平正義是什麼?怎樣才算是合神心意的公平正義?到底「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意思是什麼?讓我們一起來思想。

一、舊約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真實意義

在利未記24:16說明不分種族、本地人或寄居者,都要遵守神的命令,而且褻瀆神的都要治死,因為神早已向祂的百姓啟示祂的命令了,因此只要是在以色列群體中生活的人,都要遵守神的命令。並且17-21節神說明了在這個群體中,遇見彼此利益損害與相處上的虧負時應當如何行,且強調神的律法作為以色列民以及寄居在他們中間之人的基礎與規範,人都必須遵守。在利未記19:15也提到「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在律法面前,無論階級、貧富都必須一視同仁;不僅是有人因為擁有權勢而壓迫低階、貧窮者,更提醒我們在審判時切莫偏袒窮人或是有仇富心態,而是要按著公義審判,持守神所賜的智慧與正直。

富有的人有可能會以錢規避刑罰,所以必須訂定公平的刑罰標準。因為在古漢摩拉比法典中就提及,如果在階級不對等的狀態下,富有的加害人可以用錢財來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只有同階級的人,可以用對等的方式「報復」傷害你的人。因此在神的律法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一種對受害者公義的保障,或是讓加害人受到應受的懲罰,這是一種對受害者的保護,也是公平正義的彰顯。但有趣的是,利未記19:18神也告訴祂的百姓,不可挾怨報復,反倒要愛人如己。神真正要的不是讓我們藉著「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命令報復,而是讓這條法成為一個保護與保障,保障受害者能夠得到公義,不被剝削或是公義不彰。

當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時,訂定這樣的標準是因為當時常有「過度報復的情況」。若富有的加害人以錢財了事,民眾得不到心中渴求的公義,也常會聚眾滋事,以私刑的方式來處置,尋求他們內心的公義。但從「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律法,另一個面向是說明神不要人以報復、私刑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因此「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其實是成為一種讓法官衡量的「比例原則與判罰標準」。不會對加害者判罰過輕,讓受害者覺得不公;也不會過度判罰使加害者所受的刑罰過於當受的,導致加害者的權益受損。既彰顯受害者對公義的渴求,也保護加害者免於過重的刑罰或私刑,能公義的被審斷,甚至還有可以改正、悔改的機會。

二、兩約間「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誤用演變

這一段本來是民事訴訟的標準,卻在律法被設立以後,被引用來支持報復的正當性。面對到彼此傷害的事件時,常常是用兇狠的手段,以及無限上綱的索求自己想要的利益,甚至覺得判罰太輕便是對自己不公,失去了比例原則。在許多歷史事件或現今的政治衝突、我們都不難看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已經成為國家與國家相互撻罰、報復的合理依據,這其實讓人心痛。

在耶穌時代,猶太人被羅馬人統治之下、備受壓迫,猶太人當然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不僅如此,從猶太人的整個歷史,我們會發現他們是長期受迫害的民族,從舊約猶太民族被巴比倫帝國所滅、被擄之後,就一直受到錯誤的苦待;後來又在羅馬政權底下受壓制,甚至當基督信仰得勢後,猶太人又受到新教徒的壓迫(因為他們釘死耶穌),到最後甚至在世界大戰時被種族肅清、關到集中營。所以,他們所受的傷沒有得到公平正義的安慰與審判,以至於他們經常是愁苦的,甚至對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律法的遵守已經扭曲到報復心態是強烈的。

但我們必須捫心自問:陷入受害者情結,真能透過已扭曲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得到滿足與安慰、恢復嗎?難道按照罰則真的能讓受害者或家屬完全地得到安慰?或補償受害者所失去的?相對地,當受害者深陷於受害者情結中無限上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對加害者的家屬,是否也某種程度的成為了受害者?

台灣近年的司法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曾經提到一個觀念,就是修復式正義(或稱恢復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種伸張正義的方法,方式是組織受害者和加害者(罪犯)甚至加害者家屬之間的會面。目標是為了讓他們分享對發生的事情的經驗,討論誰受到了犯罪造成的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傷害,並就犯罪者可以做些什麼來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達成共識。促使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也了解他們造成的傷害,有機會自我救贖。對於受害者來說,其目標是讓他們在這個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並減少焦慮和無力感,真正得釋放。

神的律法是讓人看見人的價值。人常常以人的所有來判斷人的價值,但神看人的價值不是按著他的所有,而是他的所是每個人都是神所創造有價值的人。而神的典章,其目的不是叫人看見規範與刑罰而已,而是要人看到人犯罪在神面前一定會受虧損。律法的功用,第一層是叫人享受在神的恩典(神是我們的神,與我們同在的),第二層是叫人過一個神所喜悅的生活(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第三層則是叫人曉得犯罪的可怕,因為會失去神的恩典與同在,不討神喜悅又要得到刑罰。

三、新約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耶穌詮釋

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是點出在當時已經將神最初的教導扭曲,變成一種報復心態或動用私刑的態度,其中也包含對羅馬政府的仇視。因此耶穌重新詮釋這樣的教導與倫理性的原則。在馬太福音五章39的經文中「用手背打人」在當時是極大的侮辱,掌摑人者可能要賠鉅款。當時的羅馬軍人可能用這種方式貶低被征服的猶太人,但耶穌要求門徒要連左臉也讓出來。40節「外衣」通常比「裡衣」昂貴,且律法規定不可以把他人抵押的外衣留置過夜,因為外衣通常當作睡覺蓋的棉被。41節是指當時羅馬政府規定人民必須為政府做種種義務工作,包括軍人可以強迫徵召民眾運送包裹或貨物。不過當時法律規定兵丁只能要求平民代拿貨物走一里路。耶穌卻要求門徒超過所求而走兩里路。42節中耶穌要求我們不要拒絕有需要的人。整體來說,耶穌是在詮釋天國倫理的真義:真正跟隨基督的門徒,是不報復,肯吃虧;不要因為怕自己損失。這對深陷於羅馬政府統治,有國仇家恨的猶太人來說,又是何其困難?

你們聽見有話說(拉比教導):「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這是引自利未記19:18,34。原文並無「恨你的仇敵」,這是文士們自己加上去的。耶穌就拿掉這後面外加的一句,把該律法的真正精神表明出來。其實神並沒有要人埋怨或恨仇敵(利未記19: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這是拉比的錯誤教導,耶穌指出其錯謬。

在馬太福音五章44-45中,神沒有分別祂喜愛的好人與厭惡的壞人,還是把日常所需給惡人與義人。所以祂的兒女應該也要愛自己喜歡的人與自己厭惡的人。46-48節提到神的要求更高,神要我們在愛人如己、愛仇敵的事上成熟、像天父一樣完全。基督徒在公義的主面前站立不住,卻蒙基督耶穌白白的恩典與慈愛蒙赦免,因此不是說司法應該偏袒惡人,而是說明天國的子民必須隨時準備接受損失,而不採取個人性的報復。公正的司法與上帝公義的要求仍是不可少的,在公眾的事上我們的確要追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公平正義性,使受害者與加害者都能夠在正確的對待與審判下有公義;但我們也當倚靠主「放棄個人追求抱負的心態,甚至寧可吃虧」。

莎士比亞的四大喜劇之一《威尼斯商人》,故事是在說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Antonio),為幫助好友巴薩尼奧(Bassanio)娶得朝思暮想波西亞(Portia),而與仇家——放高利貸的猶太人夏洛克(Shylock)借錢。答應若無法還錢,就割下自己的一磅肉抵債。不料,安東尼奧的商船在海上遇險,無法如期還款,因此被夏洛克告上了法庭。夏洛克因為一再遭對方侮辱歧視(猶太人與新教徒之爭,也諷刺基督徒的社會不公義),並且生意遭搶(因為基督徒放債不取利),因此他懷著深仇大恨拒絕和解,堅決按照借據條款,要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在最後的『法庭訴訟』一幕中,波西亞裝扮成法學博士代替公爵審判,在庭審開始前,波西亞曾勸夏洛克說:「慈悲不是出於勉強,它像甘霖從天而降,它是雙重的祝福:祝福施予的人,也祝福獲得的人。它的權能至高無上,比皇冠更足以顯出一個帝王的高貴。猶太人,雖然你要求的是公道,但是請你想一想:如果真的講求公道,我們當中沒有一個人能在死後得到救贖。不過,如果你堅持,那麼威尼斯法庭一定要把那商人定罪。」然而夏洛克卻堅決要執行契約。就在他上前要拿刀在安東尼奧胸口割下一塊肉之時,波西亞向夏洛克指出,借據上只說他可取一磅肉,沒說他能拿安東尼奧的一滴血。夏洛克無法只割安東尼奧的肉而不令他流血;然而因為他堅決要執行契約,最終反害自己的財產全數充公,黯然離開。全劇充斥著對公義的討論,甚至結局看似喜劇,卻是諷刺著基督徒社會也對猶太人不公義。那麼試問公義何在?公義到底是什麼?公義是否應當以慈愛、恩典與憐憫調和?

箴言8:16-21可以給我們一些提醒,在凡事上先有一顆願意尋求公義之主的心,因為公義也唯獨在祂那裡,我們是否願意先尋求祂,而非自己的感受、權益、受害,在絕對的真理原則中,找到不同事件中相對性、最大化的公平正義、慈愛憐憫,讓出自己的權利,就像基督在十架上仍為譏誚他的人禱告求饒恕與赦免一樣。

神眼中的公平正義是什麼?神的意思應當是按著公義審判,不分種族、貧富、貴賤,並且是一種兩面性的保護。一個基督的跟隨者,對於公眾的事物,我們是否追求神的公義與公正、公平原則?我們必須先看中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不是按他所有的,而是按他所是的他是神的創造而有價值,以至於在敬畏神、不願意彼此虧負當中追求對事物、事件上有神的公義、公平與公正,也要勇於為不義的事件發聲。但界線卻是承認我們不是公義的神,必須謙卑地尋求神的智慧,以敬畏神的態度施行公義,並且以慈愛與憐憫調和。

但對於一個不配卻蒙恩的基督徒而言,面對一個傷害、虧負的事件發生,基督徒的我們也許更該深深的思想與明辨:作為加害者的,該如何悔罪、改變、補償與面對責罰?作為審判者或第三者的又該如何將公義彰顯,以憐憫調和?作為被害者的,該向誰求公義?又該如何面對神、面對加害者?神又要我們在公義與慈愛、憐憫、恩典中如何平衡?如何效法基督,向天父一樣完全?我們必須承認也意識到,我們是不配的、蒙恩的罪人,雖然在公眾與他者的事上仍追求公義,但我們是否也能看見神在我們身上的憐憫與恩典,以至於我們願意將恩典也向他人分享,甚至當事情臨到我們時願意遵行基督徒的天國倫理─寧可不報復,受虧損,甚至是愛仇敵,為逼迫我們的禱告,並且在愛人如己的事上像我們的天父一樣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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