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人我關係篇|林毓倫牧師
109.06.14主日信息摘錄
經文:出埃及記20:12-17
之前我們先把神對以色列民頒布十誡的背景、前提、序言、目的,以及十誡中的縱軸─「神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前四誡講解過,而今天所談的是十誡中橫軸部分─「人與我的關係」,讓我們知道要如何去面對與他人之間的關係,神既然透過舊約教導我們要愛神、愛人,又藉著耶穌基督在新約告訴我們誡命的總綱最終包括在「愛人如己」上面,我們就更應該仔細思想這六條誡命,因為我們能對神表達的愛、彰顯出對神命令的順服,其實最終也顯出在我們與人的關係上。
第五誡:孝敬父母~家庭的神聖;敬重神在地上的代表。
孝敬這個動詞原文是「敬重」,在聖經中通常更多用於「尊崇/榮耀神」(士9:9;撒上2:30;詩22:24;賽24:15…),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來,神藉十誡提醒人當以尊崇神那樣的態度來尊崇父母,而不是「表面上順從或順服父母」而已,因為父母是神在每個家中所設立的代表,父母應當按著神的話語和權威來教養兒女走當行的道,但子女也當尊崇孝敬父母。孝敬父母從聖經上來說,可以有幾個重點的延伸:要聽從父母(弗6:1);要尊敬父母(箴27:11);要奉養父母(約19:25-27);使父母喜樂(箴23:25);關心父母得救的問題,藉著每次的相處見證福音的大能與把握機會傳揚救恩的美好。在申命記闡述第五誡時提及,兒女能在家孝敬父母,進一步也才能學習尊崇神以及神所設立的權威代表,特別是那些按真理而行、傳講、教導、執行真理的,以及按真理審判的,都當尊重。雖然這個誡命的要求看起來常與時代的概念不一定相合,但我們要看見神在誡命裡跨越時代的心意,對於孝敬/尊崇/榮耀父母、以及敬畏神在地上所設立的權柄,我還有什麼可以努力的地方?
第六誡:不可殺人~生命的神聖
「不可殺人」指的是「不可在神所設定的界線之外奪取人的性命,例如:戰爭或是觸犯某些罪行而執行死刑」。因為這一條誡命乃是探究人是神所造的,人的生命氣息是神所給予的,是神聖的,因此人的生命權是不當被侵犯的;也因此,若人在自身生命權受到危害的景況下,不得不反抗以結束侵害人者的生命,這不是謀殺,而是捍衛自身的生命權。同樣地為捍衛他人生命權而必須執行戰爭以保衛家園者,其實也是尊重神所賜的生命。此外執行死刑是在舊約摩西五經常見的,特別是違反神的命令、謀殺他人侵犯生命的神聖等等,都可以看見「死刑的極刑」的執行,但若不在神所設立的界線下(戰爭或執行死刑)殺人,就是不尊重神與神創造的生命。從耶穌的角度來看,耶穌「從未廢除舊約律法」,耶穌成全了律法,並在詮釋律法的時候,不僅是消極的不要觸犯,是更近一步的談到「動機」的層面。這種動機上的罪,人雖無法斷定,但全能的主都鑒察(詩篇139篇),所以舉凡可能會導致我們進一步傷害他人的內部動機,都應當禁止。除此之外,此誡命不僅是消極地不去殘害生命,更要積極地尊重生命的價值與神聖。
第七誡:不可姦淫~婚姻的神聖
「姦淫」指非法性交,也就是不在法律許可、不在婚姻關係當中的性行為。在聖經中曾提到的姦淫要被判死罪,然而聖經中雖然多次提到「犯姦淫」的例子,但另一方面,在一些情況下如猶大、大衛也都因為後來悔改的心以及神的憐憫而免於一死。聖經極度重視婚姻與家庭的價值,任何破壞或解構婚姻與家庭價值的罪都被視為大罪:因為「家庭」是社會中最小的團體也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失敗的婚姻導致家庭的瓦解,漸進式毀壞社會安定的力量,而且一個社會若是性的道德低落,整體的社會道德也必定敗壞(例如:所多瑪、蛾摩拉)。神透過婚姻中約的關係預表神與百姓所立之約,更透過婚姻中夫妻的關係,預表著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命如同丈夫愛妻子為妻子捨己;教會順服基督並持守聖潔如同妻子順服丈夫持守純潔無瑕。
這個誡命從消極性的遵守是「不要姦淫」,但從積極的層面來說,應當是「看重神所設立的婚姻與盟約關係」,去建立夫妻良好的溝通、身心靈性美好的合一。真正要抵擋的是罪惡、慾望、試探、引誘以及撒旦,而逃跑是最好的選擇。我們只能在神所設立的婚姻中對自己的配偶有慾望,否則這慾望不僅以性的方式呈現,更會在我們生命中許多其他的層面帶來極大且不可逆的影響。
第八誡:不可偷盜~財產的神聖
不可偷盜,偷竊、拐帶。在舊約聖經中幾乎把(暗中)偷竊與(明目張膽)強盜並列。而偷盜帶來的影響不但造成財物損失,另一方面破壞人際信任也危害社會治安。在聖經中人雖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由正當管道所取得的財物,其實等同於一個人的延伸,因此偷盜他人的財物除了是一種犯罪之外,更是一種傷害他人生命延伸的行為。身為基督徒的我們,可能常常沒想到的是,還有一種偷盜是我們很容易犯的,那就是沒有十一奉獻,不把當納給神的歸給神。不獻上當納的,此外不回應神所託付給予的感動奉獻,那也是一種「偷取佔據神的錢財卻沒有成為錢財的好管家」,是我們應當警惕的!
這條誡命的積極面是要人「尊重別人的財產權」,不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財物。若曾經有偷盜過的不要再偷,甚至要向人認罪悔改、賠還應當奉還的(按聖經利未記是加上五分之一償還,但新約中悔改的撒該乃是償還四倍,路19:8),之後最終要回到神的面前與神合好,使基督進入我們的心,幫助我們解決生命對人虧欠與虧負的問題。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名譽的神聖
假見證,原文是指提供不實證供的人,特別是在法庭、市場與交易場所提供錯誤的引導或是誤導人的證言;蓄意或是非蓄意的惡質話語造成他人的品格受人質疑,甚至使被告限於致死的罪惡,這對神以及當時的社會來說都是嚴重的罪惡。廣義的來說,這個誡命也包含了隨處對人「說長道短、搬弄是非、與人有損、閒言閒語」。名譽對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公然侮辱他人名譽或在私下議論,都不是基督門徒所應當做的。聖經上告訴我們,若有什麼諫言,按照馬太福音十八章的標準,是要單獨找當事者諫言,若是不聽再找兩三個人一起去勸說,再不聽,找教會的長老、牧者一起勸戒,若再不聽則逐出教會。除此之外今日的我們常要面對的是「媒體的標題殺人」、「不實報導」、「網路酸民言語」、「鍵盤審判官」,小心我們不知不覺就成為其中的一員;更應當注意我們在轉發訊息時,先查證消息的準確度。身處今日網路世代的你我,真的要小心察驗。
舌頭如縱火犯(雅3:6),百體最小的,卻是摧毀信仰群體合一最兇猛的武器,因此神在聖經當中勉勵我們「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弗4:29)。管理我們的口舌,無論是在公、私領域,都要看重他人名譽的神聖,若有諫言也要以合理的程序和管道,使我們真能再愛裡合一、和睦。
第十誡:不可貪戀~動機的神聖
貪戀原文是「渴望」,是中性的並無善惡。在聖經中這個字的用法常常是指人「看見一樣美好的事物就喜悅,並且強烈的想佔為己有」,就好比夏娃貪戀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大衛貪戀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亞哈與耶洗別貪戀奪取拿伯的葡萄園、猶大貪財,這些對於不屬於自己的一切人事物有不正當的慾望、想望,甚至是有具體的行動,第十誡所禁止的,正是這樣不當的慾望。不可貪戀這條誡命,甚至是要更深探究關於內心的態度以及動機,也涵蓋了前幾誡所沒有談及的條文或疏漏的地方,前幾項誡命的背後動機,不就正是「貪戀」嗎?而貪戀背後有一個深刻的原因:就是對自己所擁有的不滿足,或者說是對「神所賜給我的不滿足」,因此要抵抗貪戀,學習知足、數算恩典是關鍵。
要積極遵守這條誡命必須要常存感恩的心,數算神過去的恩典、現在的同在,信靠神未來的引領,深信一切都是神所賜的,主所量給我們的是坐落在佳美之處(詩16:5-6),主的意念高過我們的意念,主的道路高過我們的道路。找回生命的優先次序,讓基督居於生命的寶座上,對於「生命中重要存有的次序調整」,也會讓我們不沈迷、貪戀於所沒有的。學習敬佩、欣賞他人的成功與恩賜,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照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12:3),學習分享恩典、學習給予、學習在他人的需要上看見自己的責任,就會看見自己的富足而不是缺乏,學習施比受更為有福(徒20:35)。
當我們更加了解神設立十誡的律法其背後的目的、前提,也更加明白每一誡除了字面上的意義外,我們是否能夠重新看待神透過十誡對我們的心意?更積極的看見神設立律法中積極正面的意義,效法基督在詮釋神的命令時是以更高的標準去檢視我們的態度、動機、言行是否合乎耶穌的標準,並且靠耶穌的愛去積極的遵行神的命令,找到神在其中「超越時空貫穿古今」的真理,並且努力的實踐。願主賜恩典與力量給我們,讓我們重新恢復與祂的關係,並且重新讓主居於我們生命中的首位,並分別為聖歸給祂,榮耀祂的名,活出屬乎神的見證。